各省、市、县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及相关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全国各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能力,推动我国生产力促进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关于印发<生产力促进中心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生协发[2023] 44号)相关要求,开展2023年度生产力促进中心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一)评价范围:全国各级成立的法人生产力促进中心、列入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目录的非法人生产力促进中心。
(二)推荐参加评价的生产力促进中心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注册1年以上专门从事科技服务工作的法人机构;依法注册1年以上名称中含有“生产力促进中心”称谓的独立法人机构;或机构内设成立了非法人生产力促进中心且列入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目录1年以上。
2.发展方向明确,机构设置合理,具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体制机制,从业人员中学士学位以上人员大于70%;
3.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具有较为完备的服务条件,自主支配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能够满足为企业服务的需要;
5.服务能力强,具有稳定的企业服务群体和比较显著的服务业绩;
(三)生产力促进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价:
1.2023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2.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3.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4.其他不符合评价条件的。
(四)参加评价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在评价期间发生与宗旨严重背离的事件,或者其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其评价资格。
二、评价内容
根据生产力促进中心类型实施分类评价。对照评价标准,从中心规模、发展能力、服务条件、人力资源和沟通交流等方面,按照《事业类生产力促进中心年度工作总结信息表》《企业类生产力促进中心年度工作总结信息表》(附后)进行申报,开展评价时将在具体评分细则上进行区分。
三、具体安排
(一)请各生产力促进中心填写2023年度工作总结信息表,将表格word版及盖章扫描件发送至邮箱:cppc_hy@cppc.org.cn,表格原件及其他辅助材料加盖公章件邮寄协会。
上传截止时间:2024年9月30日。
(二)各生产力促进中心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填报的相关数据和工作总结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工作总结主要内容按照附件要求进行填写。
(三)有关要求
开展生产力促进中心评价是提升自身服务能力、促进生产力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检视自身建设情况,不断强化自我规范管理、提升发展能力的重要途径。请各生产力促进中心、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充分认识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参评准备工作,按时提交参评申请。
(四)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武美娟
联系电话:010—68207649、68207679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1号楼
附件:
1.《生产力促进中心评价办法(试行)》
2.事业类生产力促进中心年度工作总结信息表
3.企业类生产力促进中心年度工作总结信息表
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