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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力促进中心备案评价条件》及《生产力促进中心备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的函

来源: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发布时间:2016-12-23 00:00:00.0浏览次数:0

中生协函[2016] 69

 

关于《生产力促进中心备案评价条件》及

《生产力促进中心备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的函

 

各生产力促进中心、各生产力服务联盟、生产力促进协会:

1216日举办的《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工作交流研讨会》上,通过了《生产力促进中心备案评价条件》及《生产力促进中心备案评价办法》的讨论稿,形成了初步的推动生产力促进中心发展的评价标准。标准将在实践中不断细化,目的是正确引导生产力促进中心健康发展,增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持续创新和服务能力,并树立生产力促进中心的服务形象,实现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的专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我们将意见汇总后,将专门召开一次研讨会,经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开始试行。

需要说明的是,我们的5A级备案评选,相当于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甲级资质认证。

   现将《生产力促进中心备案评价条件》及《生产力促进中心备案评价办法》发给各中心、联盟、协会等,请你们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提出宝贵意见。

意见信箱:cppced@163.com

联 系 人:毛明轩

联系电话:13691577826010-68521942

 

附件:一、生产力促进中心备案评价办法

二、生产力促进中心备案评价条件

 

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

                              20161220

附件一、生产力促进中心备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社会化、网络化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体系,推动生产力促进中心向专业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加强和引导生产力促进中心开展创业创新服务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质量及发展能力评价制度,正确引导生产力促进中心健康稳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密切产学研用结合、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是我国科技服务业的一支重要力量,是推动国家科技创新、技术转移、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主要功能是发挥科技服务业核心载体的作用,集聚和运用创新要素,开展研发设计、知识产权、技术交易、咨询诊断、科技创新创业、科技金融、“三农”服务等专业化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提高全社会创新效率,促进知识成果传播、转化、应用的科技服务业机构

第四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备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原则,必须有利于鼓励服务原始性创新,有利于促进生产力促进中心实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有利于发现和培育优秀创新服务人才,有利于营造宽松的创新服务环境,有利于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发展,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和拓展服务能力。

第五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备案评价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备案评价活动依据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客观条件做出科学的评价。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备案评价活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 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将对生产力促进中心备案评价工作提出明确的规范性要求,主要包括:

(一)备案评价对象与内容;

(二)备案评价目标;

(三)备案评价方法、标准与具体程序;

(四)备案评价报告的要求;

(五)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保密;

(六)其它必要内容。

备案评价的目标、方法、标准、程序等有关内容通过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专家咨询、信息查询、社会调查等方式,收集备案评价所需的信息资料,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

第九条 备案评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备案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委员会、评价专家的名单;

(二)生产力促进中心全称;

(三)备案评价的对象及内容;

(四)备案评价程序;

(五)备案评价结果;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备案评价过程中收集的与备案评价有关的信息资料以及其它需要附录的信息资料可以作为附件。

第十条 备案评价结果由备案评价专家委员会或备案评价专家组以会议或网络方式评议产生。

备案评价专家有不同评价意见的,应当如实记载,并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在保证不被侵权、不泄密和保障国家安全的前提下,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开有关评价结果,并将备案评价结果告知当事生产力促进中心。

生产力促进中心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备案评价结果是生产力促进中心进行服务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可作为生产力促进中心投标、申报科技项目等服务的依据。依据备案评价结果从事其它商业和业务活动,其责任由该生产力中心方自行承担。

生产力促进中心要根据评价结果和建议,及时调整、加强自身的服务。

第十三条 程序 

符合评价标准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和其它科技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其区域联盟(尚未成立联盟的报省、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综合评价,择优推荐,报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

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组织专家评审,择优进行备案并予公布。

 

第十四条 被取消A级生产力促进中心资格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三章 评价专家遴选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备案评价专家资格审查制度。备案评价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敏锐的洞察力和较强的判断能力,熟悉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服务业及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

(二)具有良好的资信和科学道德,认真严谨,秉公办事,客观公正,热心科学技术事业,敢于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备案评价专家库。备案评价专家库包括来自研究与发展机构、大学、企业等单位的科学技术专家、经济学家和管理专家等,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企业发展趋势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时更新。

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及各地方协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跨领域的备案评价专家库共享机制。

第十七条 遴选备案评价专家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随机原则。参与具体备案评价活动的备案评价专家一般应从备案评价专家库中依据要求和条件随机遴选,必要时,可以遴选一定比例的管理专家、经济学家、企业家及用户代表参加。遴选组成的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应体现不同学科、不同专业技术、不同学术观点、不同单位和不同地区的代表性,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在一线从事实际研究与发展工作的专家参加。

(二)回避原则。与被备案评价方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其他关系的备案评价专家不能参与备案评价。已遴选出的,应主动申明并回避。被备案评价方可以按规定提出一定数量建议回避的备案评价专家,并说明理由。

(三)更换原则。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常设的备案评价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定期换届,其成员连选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并应当保持一定的更换比例。

第十八条 备案评价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备案评价周期,一般为2年。

第二十条 参与备案评价工作的有关各方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它相关规定,保证生产力促进中心备案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建立健全备案评价专家的信誉制度。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生产力促进中心备案评价活动存在问题的,均可以向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提出申诉和举报。申诉人、举报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条款做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参与备案评价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干扰评价工作导致备案评价不公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评价方在备案评价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备案评价结果严重失实的,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可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终止备案评价委托或取消备案评价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备案评价专家在备案评价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备案评价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被评价方在备案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干扰备案评价工作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造成备案评价结果严重误差的,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被备案评价资格、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承担科技项目等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其它科技服务机构备案评价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生产力促进中心备案评价条件

一、备案的基本条件

1、独立法人,依法注册2年以上;

2、具有较为完备的服务条件和设施,自主支配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能够满足为企业服务的能力;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有创业咨询师、创新创业导师等专业的服务人员;

4、机构设置合理,具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体制机制,从业人员本科以上学历占70%以上;

5、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年度监督审核;

6、服务能力强,具有稳定的企业服务群体和比较显著的服务业绩。

二、申请备案4A级服务机构除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如下条件:

1、最近2年获得过“生产力促进奖”;

2、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3、上年度人均科技服务收入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服务业绩明显;

4、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三、申请备案5A级服务机构除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如下条件:

1、服务机构获得过两次以上“生产力促进奖”;

2、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3、上年度人均科技服务收入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服务业绩明显;

4、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可以在此基础上择优设立:

  1. 全国重点示范型科技服务机构(10家)

  2. 全国百强科技服务机构(100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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